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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则例是政府规定的征收商品通过税的原则和标准,亦是政府颁发的具体经济法规。政府的税收则例,要求相关人员按规定标准、手续纳税和征收,这里简称为税则制度。明代的税则制度分梁船则例和货物则例。梁船则倒是向船户收取船料,原来是“以装载货物多寡为率。后从简便,乃验船梁阔狭,定收料银重轻。大抵自五尺以上榷其料至有一、二丈者”。可能是船只装载货物的多寡很难测量,所以改为梁船计征,使税收方式变得简便。货物则例是先向船户征收,再由船户向商人收取“纳料等项”。明代的货税则倒是从价计征,亦称价则,即将过关商品,先官为定价,颁发定价则例,然后按价征税。清代不再先为商品定价,而是从量计征,称为税则,即各关先按各商品在当地的贵贱程度、来源,以石、车、斤、匹、件、副、箱、篓、包等商品计量单位,规定应征数目,然后按单位数量征收。改梁头则例为签量计石征收。梁船则例亦称梁头则例,是“量船之广狭,以定税之多寡,名曰梁头”。具体征收方式,“以量船之宽阔,所载货物分平、加平、补、加补四项征收钱粮”。清代梁头则例中的平料、加平料、补料、加补料是向商人征收的货物税。清代对不同种类的商品,按照不同的计量单位征收,而且对每天通过数以千百万计的船只来说,每船装我的商品各不相同,以货物论数计石为标准征收,注意到了商品价格的浮动水平与征收标准的关系。
    --摘编自邓亦兵《清代前期税划制度的变迁》
    (1)指出明朝和清朝前期税则制度的区别。
    (2)简要评析清朝前期税则制度改革的价值与历史意义。
    【考点】古代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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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度: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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