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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魏晋末年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成为定制,隋代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行政机关刑部审批。唐制规定凡遇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皇帝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通常古代地方的司法机关如在州和县级,是司法和行政合一的。历代的特务组织,如明朝的锦衣卫、东厂、西厂也都有司法审判权,甚至还凌驾于普通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辖,自行审判、执行。同时,明清的会审制度也完善起来。死刑案件的最高决定权还在皇帝手里。中央集权在司法方面有了集中体现。
1902年5月1 3日,清廷颁布上谕:“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清史稿•志一百十九))记载:(1906年)改刑部为法部,统一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配置总检察长,专司审判,并不会都察院,而三法司之制废。……刑事有检察官莅审,人命有检察官相验,法院行之而不能行之于州县(政府).
--整理自《中国古代法制》
材料二 1864年11月20日,亚历山大二世批准了新的《司法章程》.新章程确立了资产阶级司法制度的原则:无等级审判、原告和被告双方律师进行公开辩论,实行审判的公开性,法官的独立性。废除旧的等级法院,代之以公开的独立于行政的和有陪审员的审判制度。法官和陪审员由各等级选举产生。司法改革被认为是19世纪60、70年代最激进的一项改革。但农村还保存着按习惯法进行审判的乡法院,乡法院掌握在地主手里,继续对农民实行体刑。
一一刘祖熙((改革和革命》
回答:
(1)根据材料一,分析19世纪末年以前中国司法制度的特点并指出清末司法改革的内容。
(2)1864年俄国的司法改革有哪些进步?但仍存在怎样的问题?
【考点】
清末新政和“预备立宪”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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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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