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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史•食货志》记载至元二十一年,“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番,贸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凡权势之家,皆不得用己钱入番为贾,犯者罪之,仍籍其家产之半。”这一举措(  )
    【考点】元朝的商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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