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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10条规定:“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针对这一条款,章士钊说:“平政院者,即行政裁判所之别词也。凡有平政院之国,出廷状之效力必不大,何也?人民与行政官有交涉者,乃不能托庇于普通法廷也……则约法所予吾人之自由者,殆所谓猫口之鼠之自由矣。”章士钊认为“约法所予吾人之自由者,殆所谓猫口之鼠之自由矣”,主要是因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考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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