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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在汉初的几十年,虽然废除了秦王朝个别过于残忍的法律条文,但就司法体系和司法实践而言,几乎完全因袭秦王朝。当时以贾谊为代表的有识之士几乎一致建议汉王朝约法省刑以安定民心。董仲舒认为,要克服汉承秦制的弊病,不在于法律制度的小修小补,而关键在于改变汉王朝的指导思想,换言之,就是以《春秋》作为汉王朝最高法典,以《春秋》决狱,以《春秋》作为现实生活的价值取向。有一个案子是这样的: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而误伤乙。按当时法律,杀人者死,甲殴父当枭首。董仲舒认为按照春秋“原心”(根据动机)诛罪原则分析,甲的本意是保护自己父亲,既属于正当防卫,又本意不是为了伤害自己父亲,故只能属于误伤,而不能算犯罪。由于这种司法原则合乎以血缘、伦理、宗法、地缘关系为主要特征的中国传统社会需要,因而在当时和后世都有相当影响。
    --摘编自马勇《董仲舒传》
    (1)结合材料一及所学知识,指出董仲舒与战国时期法家法制观的不同之处。
    材料二:西塞罗(公元前106年一前43年)是古罗马最有才华的政治家之一,他不仅当过执政官、元老院元老、总督,积极从事政治活动,而且也是当时最伟大的演说家、哲学家、散文家。他生活的时期,法学家所做的主要工作是解释市民法,回答市民法的问题,周旋于细枝未节当中。西塞罗则认为要从法律根源深处来解释法的问题。在他看来,自然法亦即正确的理性,才是真正的法律,是衡量一切是非的标准;上帝是自然法的制定、解释者和监护者;成文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否则就称不上是法律。自然法、理性和上帝是统一的。公正、善和成文法则是它的体现。所有的人在这种神圣的自然法面前都是平等的,但不是财产的均等,而是理性的共有。
    --摘编自西塞罗《论法律》
    (2)根据材料一、二及所学知识,概括指出董仲舒、西塞罗关于法律认识的共同点。分别说明两人对法制建设产生的历史作用。
    【考点】百家争鸣,董仲舒的思想主张,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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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度: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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