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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一  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平等的。”第二条:“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六条:“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第十七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1789年《人权宣言》
    材料二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员行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国务员辅佐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院依据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可决弹动劾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据材料一二,对比两部政治言文献政治文献的异同志。
    (2)分析上述两部政治文献共同的积极影响。
    【考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法国《人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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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度: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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