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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完成下列各题。
        材料一“国会有权宣布对于叛国罪的惩处,但叛国罪犯公民权的剥夺,不得影响其继承人的权益,除剥夺公民权利终身者外,不得包括没收财产。”“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人民保有的其他权利。”
    --摘编自美国 1787 年宪法及修正案
        材料二  商鞅变法时期法律以严苛而著称,据载,秦律中实际使用的财产刑有九种。其中“籍没”,不仅要没收全部财产,而且要将罪犯的家属“没收”到官府供其奴役。商鞅还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一《商鞅变法》
        材料三 1935《中华民国刑法》规定的没收范围仅限于违禁物、供犯罪所用及犯罪预备之物和因犯罪所得之物。但 1945 年抗战胜利之后,国民党派往各地的接收的官员,在接收日本缴械投降过程中,一方面从政治上怒处汉奸卖国贼,另一面从经济上以没收汉奸财产为名,随意指人民为汉奸,变相“劫收”沦陷区人民财产,中饱私囊。
    --《杭战胜利后国民党的接收》
    (l)概括材料一中美国1787年宪法及修正案关于公民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规定的特点。这些规定说明了什么?
    ( 2 )根据材料二概括商鞅变法时期关于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规定,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对秦国的社会发展的意义。
    ( 3 )结合材料一、二,分析材料三中的《中华民国刑法》的特点及成因。并论述其对国民党统治的影响。
    【考点】美国《1787年宪法》,中国近代史综合,商鞅变法的内容,商鞅变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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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度: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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