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2月,邓小平指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些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这说明在立法问题上,邓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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