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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1787年宪法第六条规定:“本宪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前述之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誓愿拥护本宪法。”该条款体现了

    ①宪法至上    ②主权在民    ③中央集权     ④三权分立

    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        D.①②③④

     

    【考点】美国共和制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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