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决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起点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也就是说,原来月收入超过800元的部分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从2006年1月1日起,月收入超过1600元的部分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的划分及相应的税率相同,见下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 5 |
超过500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超过2000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 | … |
某人2005年12月依法交纳本月个人所得税115元,假如本月按新税法计算,此人应少纳税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