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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是
1980年8月,邓小平在答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扎奇提出的“怎样才能避免或防止再发生诸如‘文革’这样可怕的事情”时指出“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为此,我国采取的主要举措是
1953年—1956年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最主要一项是
把“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是在
二十世纪末,我国第一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外电评沦:“这是中国第三代党中央核心人物关于未来治国方略和政治走向上的一个公开宣示。”将这一治国方略写入宪法的会议是
1986年,邓小平说:“经济犯罪特别严重的,使国家损失几百万、上千万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不可以按刑法规定判死刑?一九五二年杀了两个人,一个刘青山,一个张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这说明
下图为电影《秋菊打官司》剧照,剧中叙述:女主人公秋菊不愿接受乡里的调解,在把自家产出的红辣椒满车地运到集市上去卖,得到足够盘缠后,一直往县里、市里申诉,最后,打人的村长败诉,秋菊赢了官司。秋菊打官司能够成行和能够打赢官司,说明该故事反应的历史时期大致处于
一位村干部说:“现在村官太累了,担子重,压力大。过去村委会主任是上面指派的,只要把乡、镇的任务完成就行了。现在不同了,除了让上面满意,你更得对百姓负责。”这种改变缘于
中共1982年和1956年确立与各民主党派的方针比较,新增的有( )
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方针的会议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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