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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材料一汉密尔顿在美国宪法制定和批准过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指出“真正的自由既不能在在专制制度中找到,也不可能在极端的民主中实现,而是存在于这二者的中间形式之中”。这样“联邦使享有每个共和国良好政治的幸福;而在对外关系上,由于联合的力量,已具有大郡主国所有的优点”。汉密尔顿将各自都拥有主权的联邦称为“政治上的怪物”,建议“ 中央政府可以宣布各州法律无效,享有否决权,州政府首脑由中央政府任命”。他认为在代议制政体下,人们对行政权的限制权非常仔细,司法权的界限又很明确,由此,立法部门的权限范围应作明确的法定限侧制,还应将立法机关本身分为不同的单位。他强调立法、行政、司法各部门成员的薪俸要依法固定,使他们在公职报酬方面尽可能少地依赖其他部门的成员。与此同时,他主张总统对立法部门的提案与决议享有否决权,可以连选连任,既是行政首脑,又是国家元首、陆海军总司令。

              ——整理自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

              材料二从理论上而言,建国之初的美国并不宜推行强调权力制衡的宪政体制,美国宪法在实施过程中似乎面临较民国初中国的更多不确定因素。……1911年,辛亥革命后的中国也同样采取了通过根本性法律文件(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形式对革命成果、新兴资产阶级政权进行维护和保障,并大量采纳和借鉴美国宪法的内在精髓尝试建国,相似的宪法文件在中美两国相似的背景和国情条件下,产生了截然相反的结果。

              ——王熙嬴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实施受挫原因分析》

              (1)根据材料一,概括汉密尔顿关于美国宪政设计的主张。

              (2)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美两国在推行宪政方面“产生了截然相反的结果”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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