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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家弗里德里希•梅尼克于1946年写出了《德国的浩劫》,对纳粹主义出现作了初步剖析。“后来灾难的种子根本上就植根于此前的历史之中,绝非现代史上的偶然现象。”作者所要表达的原因是
1905年,在内忧外患的形势下,为了挽救自身统治危机,清政府首次派出以王公大臣为首的考察团去欧美日等国考察政治,此次考察团出洋,对德国的宪政考察尤为仔细,收获颇多。清政府之所以对德国宪政最感兴趣在于
19世纪70年代,德意志帝国宣告成立,当时主持帝国政府的首相俾斯麦()
“一个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已经受到资产阶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织起来,并以警察来保卫的军事专制制度的国家”马克思这句话描述的是()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是修改自1866年编纂的《北德意志邦联宪法》,并由多个单独的文件汇总而成,被德国历史学家称为“俾斯麦帝国宪法”。“俾斯麦帝国宪法”这一名称实质上反映出
关于近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代议制中政府首脑与议会关系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
“德意志民族曾经号称‘思想家和诗人的民族’,也涌现出一流的科学家和艺术家。……但是,这个伟大的民族又曾在一个狂人的操纵下进行过最骇人听闻的大屠杀。”后者产生的历史根源是:( )
1882年,日本官员伊藤博文赴欧洲考察各国宪法,对某国宪法大加赞赏。回国后,他即以此部宪法为蓝本,组织起草和主持制定了《大日本帝国宪法》。这部宪法最有可能是
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时,有人说,这个帝国是由一只大猛兽、半打狐狸和十几只耗子组成的。这个比喻形象地说明了当时帝国内各邦实力的差距。但在这个帝国中
恩格斯指出:“(德意志)帝国宪法具有一个唯一的稳固的轴心——一个帝国首相(宰相)。联邦会议处于这样一种地位,这种地位使其他责任行政权成为不可能,可能的只有帝国首相的责任行政权,因而使帝国责任大臣无法存在。"材料中“帝国首相的责任行政权”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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