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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天在《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中提到“1787年宪法使这个稚嫩的国家在草莽中崛起,迅速成为也许你不喜欢但却不能轻视的超级大国”。下面关于1787年宪法的评述,不正确的是
18世纪末,当时的英国政治家埃蒙·伯克已意识到美国革命的意义:“一场伟大的革命已经发生……这一革命的发生并不是由于任何现存国家中力量的变化,而是由于在世界的一个新地区出现了一个新的种类的新国家。”之所以说美国是一个“新的种类的新国家”,主要是因为美国实行
①一党制 ②总统制 ③责任内阁制 ④联邦制 ⑤共和政体 ⑥二元制君主立宪政体
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这一规定的直接目的是
“任何一级政府都是不可信任的,但是级别越高、距人民越远、权力越集中和强大的政府,越需要特别的限制。”因此,1787年的美国宪法规定( )
孟德斯鸠指出:“一个共和国,如果小的话,则亡于外力;如果大的话,则亡于内部的邪恶……这种弊端出自于事物的本性,不是任何法制的形式能够医治的。”鉴于此,美国人采取的有力措施是( )
对美国1787年宪法中关于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之间关系的规定产生重大影响的启蒙思想家是
美国1787年宪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话:“我们合众国人民(We the people),为建立更完善的联盟,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然而,“We the people”这三个英语单词却成为美国宪法中引用频率最高的部分。这说明美国1787年宪法
弗格森在《美国革命史》中说:“1776年革命派认为自由是保护个人权利,反对政府暴政的侵犯。1787年联邦派所要保持的自由,按他们的理解,则是反对群众暴政的侵犯。”以下解释中,不合乎美国历史的有
美国史学家海斯·穆恩·韦兰在《世界史》中写道:“大多数制定宪法和把全国政府置于宪法之下的人,如华盛顿、约翰·亚当斯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部倾向于贵族政治,而不是民主政治。他们不信任平民——他们的目的在于把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平衡起来。”“他们不信任平民”的原因是
1787年6月4日,富兰克林说:第一个放在掌舵位置上的会是个好人,后继者怎么样,就只有天知道了。为了减少这种担忧,美国在制度上:
①实行联邦制
②确立三权分的政治体制
③总统由选举产生
④实行总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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