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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787年宪法第六条规定:“本宪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前述之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誓愿拥护本宪法。”该条款体现了
①宪法至上 ②主权在民 ③中央集权 ④三权分立
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 D.①②③④
麦迪逊说:“在设计一个由人来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你必须首先有能力控制被统治者;其次要强制政府控制自己。”据此,美国在制定1787年宪法时体现了以下原则
①联邦制原则 ②分权制衡原则 ③消灭奴隶制度的原则 ④人权至上原则
美国思想家托马斯·潘恩曾说:“如果不是伴随着在政府的原则和实践方面的革命,美国的独立只会被认作是从英国的分离,是无足轻重的事情。”对这句话理解正确的是
1789年选举产生的第一届国会着手起草了《权利法案》,即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这些修正案不断地提醒着人们,新建立的联邦政府在行使它的权力时,必须时时注意对个人自由的保护。这份《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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