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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美国1787年年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总统在就职前应作如下宣誓或郑重声明:“我谨庄严宣誓,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按照传统,在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下,当选总统需手按《圣经》宣读誓言。此外,第6条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发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
              --摘编自邓静秋《各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比较》材料二  1894年兴中会成立会上,孙中山带头宣誓“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倘有二心,神明监察”。1905年中国同盟会成立,孙中山拟定盟书后带领大家举右手宣誓:“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失信矢忠,有始有卒,如或谕此,任众处罚。”1912年1月1日晚10时,孙中山在南京原两江总督衙门就任临时大总统,便首开总统宣誓之先河:“倾覆满洲专制政府,巩固中华民国……至专制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临时大总统之职,谨以此誓于国民。”
              --《孙中山与民国宣誓制度之建立》(1)依据材料一,概括美国宪法宣誓制度的特点。
              (2)依据材料二,指出辛亥革命前后孙中山宣誓的不同。
              (3)综合以上材料,探讨就职宣誓制度的价值。
            • 2. 材料   1912年2月23日,梁启超给身为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写信,……他说:“旧革命派自今以往,当分为二,其纯属感情用事者,殆始终不能与我公合作……但此派人之性质,只宜于破坏,不宜于建设……政府所以对待彼辈者,不可威压之,威压之则反激,而其焰必大张;……为由利用健全之大党,使为公正之党争,彼自归于劣败,不足为梗也。健全之大党,则必求之于旧立宪党,与旧革命党中之有政治思想者矣。”
              但在同一封信中,他又坦言:“既以共和为政体,则非有多数舆论之拥护,不能成为有力之政治家……善为政者,必暗中为舆论之主,而表面自居舆论之仆,夫是以能有成。今日之中国,非参用开明专制之意,不足以奏整齐严肃之治。……然在共和国非居服从舆论之名,不能举开明专制之实。”
              --摘自袁伟时著《昨天的中国》(1)根据材料,概括梁启超给袁世凯的政治建议。
              (2)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梁启超提出该建议的历史背景。
            • 3.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清末改革科举的主将梁启超在戊戌变法失败后逃亡国外,亲眼看到欧美、日本等国借鉴科举实行文官考试的作用。1910年,也就是废除科举的五年之后,他明确说:“夫科举非恶制也”。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材料中梁启超评价科举制度的观点进行探讨。(说明:对该观点赞成、反对或另有观点均可;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史实准确。)
            • 4. (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
                材料  远东国际法庭法官既为由日本投降书上签字受降各国所派遣,法官们的席次当然应该以受降签字国的先后为序,即以美、中、英、苏、澳、加、法、荷为序。但庭长不喜欢这个安排。由于他想使与他亲近的英、关法官坐在他的两侧,便提议应按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五强为中心安排,即以美、英、苏、中、法为序。但是有人指出:按照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是以中、法、苏、英、美(按照国名英文字母先后)为序的。这样,中国和法国法官将坐在他的两旁。于是庭长又提议:可以用一般按国名英文字母先后为序的办法。但马上发现,居中的将是中、加等国的法官,英、关法官离庭长更远了。
                 1946年5月2日正式开庭的前一天,庭长宣布,经过盟军最高统帅同意,坐席安排是,庭长右侧为美、中、法等国法官,左侧为英、苏等国法官。这样,英、美两国法官居中。中国法官表示:“这个安排是荒谬的,它既非按照受降签字的次序,又非按照联合国安理会五强排列的次序,亦非按照一般国际会议以国名字母先后排列的次序,用意何在,殊属费解。”说毕便愤然离开。第二天,远东国际法庭正式开庭。开庭前庭长宣布,最高统帅已经同意,法官行列和坐席的顺序以受降签字国的顺序为准。
              --摘编自梅汝墩《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建立的背景;说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长先后提出的法官座次安排的理由。
              (2)说明中国法官抗争的原因,并加以简要评价。
            • 5. 【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
                  朕深鉴于世界大势及帝国之现状,欲采取非常之措施,以收拾时局,兹告尔等臣民,朕已饬令帝国政府通告美英中苏四国,愿接受其联合公告。盖谋求帝国臣民之康宁,同事万邦共荣之乐……亦为朕所拳拳服膺者。前者,帝国所以向美英两国宣战,实亦为希求帝国之自存与东亚之安定而出此,至如排斥他国主权,侵犯其土,固非朕之本志。然自交战以来……战局并未好转,世界大势亦不利于我。加之敌方最近使用残酷之炸弹,频杀无辜,惨害所及,真未可逆料。如仍继续交战,则不仅导致我民族之灭亡,并将破坏人类之文明。如此,则朕将何以保全亿兆之赤子,陈谢于皇祖皇宗之神灵,此朕所以饬令帝国政府接受联合公告者也。
                                                                        一一《日本天皇停战诏书》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二战日本战败的原因。
              (2)指出诏书中为战争辩解的内容并对这一内容进行评价。
            • 6. 【二十世纪的战争与和平】
                 材料  在1945年12月6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美国小组一行16人离美赴东京之前,凯南(首席检察官,美国人)对美国报界表示,他认为裕仁天皇显然应该受到审判。登上飞机后,凯南收到杜鲁门总统的一封信。信中指示凯南不得对裕仁和任何皇室成员起诉。
                 日本侵华部队的司令官朝香宫未被列入被告名单;为中国人民所深恶痛绝的侵华战犯冈村宁茨也逍遥法外;在中国进行了种种骇人听闻的残酷试验的日本“731细菌部队”司令官石井也不在被告之列。
              1948年4月16日,法庭宣布休庭,以进行讨论,做出最后判决。在讨论过程中,法官们在对东条英机等战犯是否应该判处绞刑的问题上发生了较大分歧。庭长韦伯主张流放,美国法官主张只将发动太平洋战争和虐待美军战俘的战犯判处死刑。中国法官要求严惩土肥原贤二和松井石根。最后法庭以6票对5票的微弱多数做出死刑判决。
              1950年11月,重光葵获释,后在日本政府内供职。这期间,其他日本在押战犯也纷纷“宣誓出狱”。
              (1)结合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东京审判的背景及特点。
              (2)根据材料及所学知识,分析东京审判的影响。
            • 7. 材料   1905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后,国内立宪派与革命党进行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思想论战。1906年是论战最为激烈的一年,立宪派代表梁启超在《新民丛报》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申明自己的民主思想和支持君主立宪运动的政治态度。他认为依中国的国情只宜实行渐进式的改革,不能实行种族革命,“复仇则必出于暴动革命,暴动革命则必继以不完全的共和,不完全的共和必致亡国”,他担心“革命决非能得共和反而得以专制”。但他也认为中国可以渐行政治革命,但不能同时又搞社会革命,如果以土地国有作为平均地权的手段,势必危及民主政体的基础。梁启超指出如果违反以上两原则,则必会发生流血革命,会招来瓜分亡国的惨祸。即使不至亡国,也将产生内乱,群雄并起。即使以革命手段推翻了帝制,并不能保证就能自动建立起一个民主政府。而且也不能保证新建立的政府不会变成新的专制政府,国民必然要起来反抗,这样二次革命,三次革命就会循环而起,永无休止。
              --范福潮《梁启超与清末预备立宪》
              (1)根据材料概括梁启超关于革命的主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民国初期的社会实际评价梁启超的思想。
            • 8. 【中外历史人物评说】
              材料一  梁启超认为,实行法治必须立“善法”、制“良法”。如果法的主旨是为了“求国民最多数之最大幸福”,“循所谓最多数最大幸福之正鹄”,就是“善法”、“良法”。……还必须强调法的严肃性,坚决认真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取信于民。……中国“因事势,从民欲”,迫切需要设立一个独立、专门的立法机构,“立制改变,以利国民。”……“司法之权若与立法权或与行法权同归于一人或同归于一部,则亦有害于国人之自由权。盖司法权与立法权合,则国人之性命及自由权必至危殆。”
              --摘编自邱远猷《梁启超的法治思想》
              材料二   1906年梁启超在《新民丛报》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申明自己的民主思想和支持君主立宪运动的政治态度。他认为依中国的国情只宜实行渐进式的改革,不能实行种族革命,担心“革命决非能得共和反而得以专制”,国民必然要起来反抗,这样二次革命,三次革命就会循环而起,永无休止。
              --范福潮《梁启超与清末预备立宪》
              (1)根据材料一概括梁启超的法治思想。
              (2)结合民国初期的国内政治状况评析材料二中梁启超的观点。
            • 9. 材料  辛亥革命使共和国从此深入人心,此话不错亦非虚,但这次革命也仅仅是开启了共和之门,迈出了走向共和的第一步。就以孙中山自己为例,他对五权宪法的创建寄予很高期望,曾经明确揭示:“以三民主义为立国之本原,五权宪法为制度之纲领。”但是,对于这个理念懂之者不多,应之者甚少,连孙中山自己也还缺乏相关的架构设计。直到1920年在广州召开非常国会并就任非常大总统之后,孙中山才逐步把五权宪法从抽象理念形成完整的国家体制框架。概括起来,无非是:以“权能分离”作为理论基础;“五权分立”具体化,成为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院政府的架构;进一步确定县一级实行选举、复决、罢官、创制等直接民权,每县选代表一人,组成国民大会代表全国人民行使政权,并授权中央政府行使治权。他认为,如此既可防止议会专制,又可杜绝政府腐败;既可实现直接民权,又可实现“万能政府”,堪称民权主义的完美境界。
              --章开沅《辛亥百年反思:百年锐于千载》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孙中山“五权分立”思想所体现的原则。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孙中山“五权分立”思想形成的特点及原因。
            • 10.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秦朝中央监察机构称为御史大夫寺,其最高首脑是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位居三公之尊,是副丞相,主要职责就是统率监察官员…….御史大夫之下设副职御使丞、御使中丞各一人,统率众多的御使。御使一部分在中央负责日常监察工作,另一部分常驻地方郡一级机构,负责对郡县两级官员的监察,又称监御使、监察使,或简称郡监。……这样,中央和地方官员,莫不在监察机构的监控之下。秦朝建立了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垂直的监察系统,这个系统直接向皇帝负责。
                  材料二  明初朱元璋曾一度效仿元制,在中央设御史台,掌监察。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史台,正式创设都察院。与此同时,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在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监网络。
              公元1439 年,明政府正式颁布了《宪纲条例》,对监督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督对象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成为明代有深远影响的监察法规。
              --于登《明代监察制度概述》
                  材料三“现在立宪各国,没有不是立法机关兼有监督的权限,那权限虽然有强有弱,总是不能独立,因此生出无数弊病……”
              “夫华民国者,人民之国也。君政时代则大权独揽于一人,今则主权属于国民之全体……人民为一国之主,官吏不过为人民之仆,当受人民之监督制裁也。”
              --摘自《孙中山全集》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指出秦朝监察机构与官员设置的基本情况,并结合所学知识回答,秦朝监察制度当时起到了什么作用?
              (2)依据材料二,概括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3)依据材料三,归纳孙中山监察思想的特点,并结合材料二及所学知识,指出明代的监察制度与孙中山的监察思想有何本质不同。
              (4)综合以上材料,谈谈你从中得到什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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