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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材料  在清末预备立宪中,清政府以“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筹设咨议局。各省督抚对咨议局之议案有裁夺施行之权,对咨议局有监督、勒令停会和奏请解散之权,但本省督抚如有侵夺咨议局权限或违背法律等事,咨议局得呈请资政院核办。1909年,除新疆外,全国21省咨议局成立。咨议局议员全部由选民选举产生,这在中国尚属首次。绝大多数咨议局会前都制定了议事细则、旁听规则、办事处办事细则等。咨议局开议后,提出的议案主要包括保护咨议局职任权限、收回利权、纠举不法官吏、发展实业、发展新政宪政、减轻百姓负担、兴修农田水利等几个方面。议员们经常与督抚进行斗争,如云贵总督出告示要将盐价每百斤加价一两,云南咨议局认为增税累民,要求取消告示,进而决定停止开会,集体辞职,迫使其妥协。辛亥革命后,随着清政府的覆亡,咨议局的活动退出了历史舞台。
              --摘编自侯宜杰著《20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咨议局的主要职能。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咨议局在近代民主宪政发展进程中的作用。
            • 2.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肇始于1901年的清末官制改革,在人事集权方面,首先是收拢地方督抚之权。清政府在镇压农民起义的过程中,造成督抚坐大、甚至拥兵自重的情况。1906年,清政府借改革官制之机,迫使袁世凯辞去八项兼差,张之洞内调军机大臣,实际是明升暗降。改制中所形成的十一个行政部的首席长官,满、蒙贵族占七人,且均是要害部门,汉人之势大绌。清政府还通过机构改革,把一些重要事权收归中央,通过新设的商部等加强中央政府的指挥权威。商部不仅在中央试图攫夺他部的职权,而且还要攫夺地方督抚的事权。巡警部成立并改设民政部后,在各地兴巡警,事权属巡警部,督抚居次要位置。度支部成立后,各省财政事件随时报部,各省官银号,随时由部稽核。另外清政府制定一系列成文章程,如《内阁官制初议草案》、《钦定宪法大纲》、《内阁官制》、《内阁办事暂行章程》、《资政院官制章程》等等来达此目的。1911年裁撤军机处,成立了由庆亲王奕勖担任总理大臣的内阁。
              --摘编自鞠方安《中国近代中央官制改革研究》
              (1)根据材料,指出清末官制改革的目的和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官制改革的影响。
            • 3. 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1895年之前,绝少有人提出宪法问题,在中国最早提出宪法问题的是郑观应,1895年,他将“开国会,定宪法”作为救国的主要方略提出。伴随着维新变法的开展,康有为上光绪帝第五书中明确提出“自兹国事付国会议行,”“采择万国律例,定宪法公私之分”。君主立宪的思想于此初步形成,但因戊戌政变而暂时中止。
              20世纪初,宪政思想的传播一改戊戌政变后的低迷状态,骤然风行鼓荡,尤其是1905年立宪的日本击败专制的俄国后,不但士绅及报刊大力鼓吹,清廷大员魏光焘、岑春煊、端方、孙宝琦等也顺时而动,纷纷上奏立宪。8住总督中有5位奏请立宪,军机大臣则获满汉军机中地位最显要的奕助、瞿鸿机的赞同。宪政成为当时最流行的思潮之一。
              --摘编自郭卫东《倾覆与再建:明中叶至辛亥革命的政治文明》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20世纪初宪政思想再度盛行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说明清末宪政运动的特点。
            • 4. 1902年8月12日,《申报》载:“考泰西各国,人才之所以胜于中国者,取士之法不同也,今中国宜仿其法,人才概取诸学堂,方可用世.”该报认为科举应被停废的立足点是(  )
              A.科举本身的历史积弊
              B.西方国家无科举有学校
              C.推行新政,兴办学堂
              D.科举制度的时代局限性
            • 5. 材料  端方在清末,绝对属于满人中的翘楚。他思想开明,又能干。早在戊戌变法中,他就是满人中不多的变法支持者。晚清预备立宪,他更是非常卖力的推动。外出考察立宪的五大臣中,他是最重要的一位。他在地方任上,一边大力改革,一边着力防范革命党,但处置起来却比较温和。若不是慈禧和光绪翘得太早,端方没了靠山,遭政敌算计,罪名是在慈禧的葬礼上沿路照相,作为满清能臣,他理应在后来的政局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在清王朝的倒计时的几个月,端方被重新起用,受命督办川汉、粤汉铁路,不久就赶上保路运动。他从湖广总督那里讨了一个多标的新军,入川弹压。武昌起义成功之后,尽管端方刻意隐瞒武昌的消息,但他所带领的这一团士兵,还是变得躁动起来。端方闻到了气味,却无处可逃,被士兵斩首。就这样,端方成了清亡之际,名气最大的牺牲者。一个异族统治的朝代灭亡,牺牲掉的,往往是这个民族最优秀的人。--摘自张鸣《辛亥:摇晃的中国》
              (1)根据上述材料,说明端方作为满清能臣在晚清政治中扮演的角色。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述端方成为“牺牲者”的原因。
            • 6. 材料一  清政府的宪政改革是真诚的,那种指责宪政改革不真诚和拖延的观点是缺乏根据、站不住脚的,只是代表了革命党人和一部分激进的立宪派人士的意见……作为一场“传统内的改革”,清政府所认可的宪政概念含有维护过去的传统和王朝统治的企图,这是显而易见的,对一个相信自己还有足够的权威“钦定”宪法和国会的王朝来说,维护自身权力的企图自然是其最本质的目的。
              --梅恩伯格《中国立宪政府的出现1905--1908》
              材料二  然而,当时中国立宪派士绅精荚们,为了仿效日本的“立宪”。却走到英国式的“民定立宪”模式上去了。这是一种分权化的、用宪法限制王朝政府权力的自下而上的立宪运动。清末激进立宪派士绅的逻辑是这样的:既然立宪可以致国家于富强之途,要立宪,就要学英国,因为英国自下而上的民定宪政,才是货真价实的立宪。
              --萧功秦《中国百年现代化的六次政治选择》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指出清廷与立宪派在“立宪”问题上的分歧及实质。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1905年宪政运动骤然高涨的直接原因及清末宪政改革的实施效果。
            • 7. 1903年,中国《大公报》载文:“宪法不立,则虽其国强盛,终滋危殆之忧,如今之俄土是;宪法苟立,则虽其国狭小,已固雄富之基,如今日之德日是也。若是者,知宪法之与国家诚所谓不可一日或离者。”这反映出当时中国(  )
              A.共和思想深入人心
              B.革命思潮日趋高涨
              C.宪政思想已有传播
              D.近代政体终于确立
            • 8. 材料一  清代幕府制度日臻完善(幕府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一项特殊的制度,中央政府允许军政官员为了弥补正规官僚制度的缺陷和满足官员们个人实际工作的需要,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条件下自主任用才识之士佐理政务、军务及其他各项事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和封疆大吏们在处理解决中外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时,都必须考虑到涉外因素,因此,幕府制度其内部结构所涉之职名、职能、具体管理方式等都随之发生了变化。地方督抚对新型人才的引进直接导致幕府中的人员构成发生变化,新型人才增多,又因为洋务和外交已在幕府中占据主导地位,督抚大员幕府的主要职能也便发生了重大改变,地处沿海及中原的督抚大员的幕府几乎成了主办经济和外交的衙门。
              -摘编自王明《试论制约晚清幕府制度变化的重要因素》       材料二  晚清社会的变动,幕府体制逐渐暴露其弊端。1907年清政府不得不进行政体改革,设幕职并分科治事,作为外官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将省级各衙门的幕友(又称“幕僚”、“师爷”,是封建官僚延请的办理文书、刑名、钱谷等的佐助人员,是地方统治者自行聘请的顾问、参谋和秘书)正式列入职官范围,而且对应中央新官制,设置了一些职能清晰、分工明确的行政机构。幕职分科基本满足了社会变化带来的新的政务需求。幕友变为吏部正式备案的幕职,由对幕主个人负责转而对政府和国家负责,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
              -摘编自关晓红《从幕府到职官:清季外官制改革中的幕职分科治事》(1)根据材料概括清朝前期和晚期幕府改革所选用人员的身份地位、佐理政务的变化。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分析变化的原因。
            • 9. 材料一  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魏晋末年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成为定制,隋代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行政机关刑部审批。唐制规定凡遇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皇帝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通常古代地方的司法机关如在州和县级,是司法和行政合一的。历代的特务组织,如明朝的锦衣卫、东厂、西厂也都有司法审判权,甚至还凌驾于普通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辖,自行审判、执行。同时,明清的会审制度也完善起来。死刑案件的最高决定权还在皇帝手里。中央集权在司法方面有了集中体现。
              1902年5月1 3日,清廷颁布上谕:“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清史稿•志一百十九))记载:(1906年)改刑部为法部,统一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配置总检察长,专司审判,并不会都察院,而三法司之制废。……刑事有检察官莅审,人命有检察官相验,法院行之而不能行之于州县(政府).--整理自《中国古代法制》材料二  1864年11月20日,亚历山大二世批准了新的《司法章程》.新章程确立了资产阶级司法制度的原则:无等级审判、原告和被告双方律师进行公开辩论,实行审判的公开性,法官的独立性。废除旧的等级法院,代之以公开的独立于行政的和有陪审员的审判制度。法官和陪审员由各等级选举产生。司法改革被认为是19世纪60、70年代最激进的一项改革。但农村还保存着按习惯法进行审判的乡法院,乡法院掌握在地主手里,继续对农民实行体刑。一一刘祖熙((改革和革命》回答:
              (1)根据材料一,分析19世纪末年以前中国司法制度的特点并指出清末司法改革的内容。
              (2)1864年俄国的司法改革有哪些进步?但仍存在怎样的问题?
            • 10.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清末新政中的政治改革首先是官制改革,……前一阶段改革主要包括整饬吏治,裁汰、合并中央和地方的若干旧有机构。在中央,首先裁汰了各衙门的胥吏差役,停止捐纳实官,归并詹事府于翰林院,撤通政使司。在地方,裁撤了河东河道总督和云南、湖北、广东三省巡抚,以及徒拥虚名的漕运总督。与此。同时,又创设了若干新的机构,如督办政务处、商部、学部和巡警部等。同一过程还包括旧机构改为新机构,如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等。
               1905年7月,清廷派载泽等五大臣出国考察宪政,并于1906年9月1日宣布仿行宪政,新政第二阶段的改革开始。官制改革首先始于中央,然后在地方上推行。官制改革,依照立宪诸国三权分立的原则,使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所属,相辅而行,并按一定权限作了划分。……1908年9月,又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议院未开以前逐年筹备事宜清单》,1910年11月,鉴于请开国会浪潮迭起,清廷诏将筹备立宪之九年期限缩短至五年;1911年5月,颁布“内阁官制暨内阁办事章程谕”,废内阁、军机处及会议政务处,设立责任内阁,……阁员共13人,满员占9人,汉员占4人,满员中皇族又占7人(一说5人),故称皇族内阁或亲责内阁。
              --摘自申在文《清末新政政治改革对中国近代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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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材料,概括清末新政官制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清末新政的官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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